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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办理指引

适用范围: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材料:
1、济南市户籍人员(含非济南市户口且愿意在济南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1)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3)非济南市户口且愿意在济南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需提交本人申请、居住证(暂住证)。

2、外地户籍人员:
(1)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非济南户籍)》(一式两份,人社局、社保局网站下载);
(3)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原件)。

失业保险待遇终止:
1、领完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期限满后的次月起终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终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未领完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找到新的工作需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失业人员须将《济南市失业保险手册》交回所在县(市)、区失业保险科,告知终止领取待遇的意愿,终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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